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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双方合营者通过磋商确定投资项目,统一意见后,编制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经镇外经办修改后各印25份部(合同由合营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程、可行性报告由合营各方签章。设备清单附在合同后面,并在每页清单上投资方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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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份(凭中外方营业执照到工商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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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呈批报告(合营企业由中方的主管的加工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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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项目意向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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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名单一份(合营企业由各方盖章和法定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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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的营业执照,外方的商业登记(有限公司要提交注册证明书),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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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外方回乡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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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提交银行资信证明中文正品一份(内容有授信额度,往来正常资信可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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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提供厂房、场地、设施落实情况报告及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镇一级要镇外经办及镇政府审核盖章,如需投资现金必需镇一级银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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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环境污染的项目,要有市(镇)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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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土地、自建厂房的,要提交由市国土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影印件或市国土局批复的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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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需要进冷气机的,则需附带冷气机用途报告(海关备案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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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申请表]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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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独资办企业,外商提供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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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提交二寸相片二张。